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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人能否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审计报告久拖不出,承包人怎么样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施工现场可否先行移交?
在遍布城乡的工地上,在塔吊林立的施工现场,在钢筋水泥的浇筑声中,类似的纠纷与博弈在悄然上演。习深刻指出: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如何用法治力量做实定分止争,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及六件典型案例,为建筑市场治理和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法治指引。
建筑施工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会直接破坏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公司从业资质制度,危及建设工程质量,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葛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葛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约过程中,葛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洽商、签订均由葛某直接对接,某房地产公司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合同。后因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价款,葛某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审理法院认为,发包人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或不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资质借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葛某支付价款情况,某建设公司、葛某实际施工情况,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
这一判决精准落实了《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各种各样的形式的资质借用协议无效,且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基于无效的资质借用协议主张借用费、使用费的,一律不予支持。而对于发包人,司法解释根据其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就其责任作出区分。如果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对资质借用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可以让发包人面对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揽子处理发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借用资质的人相互间债务关系,既实现了债务关系清结,又落实了明知出借资质的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构建建筑市场法治秩序。
再看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欠薪问题。何某等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某建设公司系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系该工程建设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欠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起诉请求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做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支付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作出特别规定,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共同负责的制度。《建工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依照上述条例享有工资诉权,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农民工维护工资权利的手段和效能大为增强,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大欠薪整治力度”的部署。
工程价款结算,向来是建工纠纷的“风暴眼”。在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某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新建桥梁工程合同书》约定“变更增减工程量需按管理程序报经交通运输委审查批准,结算时可当作调整依据”“工程完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2020年5月开工,2022年3月竣工验收。2022年4月,某建筑公司向某乡政府提交资料请求审计并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作出,某乡政府以该工程未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24年6月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某乡政府支付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利息等。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某交通运输委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查批准,审计结果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诉讼中,某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经审查鉴定意见最终判决:某乡政府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价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未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支持以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宜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本案的处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在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固定总价89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后,合同解除,剩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完成。某建设集团公司因与某置业公司就如何结算自己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故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和全部工程的价款,两者相除得出比例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本案既不机械适用固定总价,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价款比例法公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科技公司诉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专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某科技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该工程于2016年中途停建,某科技公司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某科技公司追索工程款未果,2022年起诉请求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支付工程款500余万元(含质量保证金25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而停工多年,何时复工无法预见,某科技公司起诉时也已退场多年。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质量保证金应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1年后返还,不应无限期扣留。最终判决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支付某科技公司包括质量保证金25万余元在内的工程款。
本案处理既明确了承包人对已完工部分承担法定保修责任,又遏制了实践中部分发包人滥用质量保证金规则变相拖欠工程款,对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有促进作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轻易造成施工停滞,施工现场长期僵持,工程逾期、资金占用、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损失将随之而来。合同陷入僵局后,如何打破僵局、减少各方损失、推动工程尽快复工?
在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争议,施工停滞,但某建设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双方均认可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但诉讼中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别判定、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等多项鉴定。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滞状态,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比较大争议,某建设公司未撤离施工现场,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考虑到相关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将导致后续工程建设无法开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进行确定并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等先行处理。最终判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除,某建设公司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双方其他争议法院继续审理。
《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及时移交施工现场与施工资料,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申请证据保全,及时固定施工界面。本案中,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固定证据,先处理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现场问题,达到了破僵局、提效率、保民生的效果。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事关工程质量安全,事关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关建筑市场秩序。每一份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都承载着市场主体的信赖与期待;每一起纠纷的公正裁判,都彰显着法治的权威与温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件典型案例,广泛覆盖资质借用、农民工工资、固定总价结算、审计条款适用、质量保证金返还、合同僵局处理等建工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以清晰的裁判逻辑精准划定行为边界,以务实的司法方案回应实践需求。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总结裁判经验,完善相关裁判规则,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让每一方市场主体都能在规则中感受平等、在权益救济中感受公正。